利用监管漏洞,陕西省水利厅出纳闵某某在11年时间里,挪用公款2500余万元,而负有监管、监督责任的水利厅一位副处长、两名会计也因此事被诉。近日,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玩忽职守案的终审判决书,三人均被认定为玩忽职守罪。
闵某某原是陕西省水利厅核算中心出纳。2005年至2016年,他先后挪用单位公款2500多万元,并用这些钱炒期货、投资农家乐及购买彩票。2016年5月25日,因挪用公款的行为无法继续隐瞒,闵某某向单位主动交代其行为。
该案入选了新城区法院2017年十大典型案件。闵某因挪用公款罪,一审获刑12年。
2017年7月,省水利厅机关会计核算中心会计高某、洪某,同年10月,省水利厅财务审计处副处长、机关会计核算中心主任惠某,均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。
一审法院认为,被告人惠某、高某、洪某在工作中未能正确履行职责,玩忽职守,对闵某某长期挪用公款的行为失职失察,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,情节特别严重,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。三人在接受讯问时能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,且被告人高某、洪某的过错对于闵某某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而言显著轻微,故可对惠某酌情从轻处罚,对高某、洪某免予刑事处罚。
2019年12月,该案一审判决,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;高某、洪某犯玩忽职守罪,免予刑事处罚。
宣判后,惠某不服,提起上诉。
西安中院认为,上诉人惠某及原审被告人高某、洪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在工作中不严格履行职责,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,情节特别严重,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。
二审期间,惠某能够对其玩忽职守行为真诚悔罪,认罪认罚。综合考虑惠某在闵某某挪用公款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和应负的责任,认为原审判决对其量刑有重,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。
今年3月,法院作出终审判决,维持了一审法院对三人的定罪和对高某、洪某的量刑部分,改判惠某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。
文章来源:《陕西水利》 网址: http://www.sxslzz.cn/zonghexinwen/2020/0709/373.html